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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到不明埋藏物,不能私吞

    发布日期:2019-12-25 15:3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不明埋藏物/国家所有/私吞
    [基本详情]
    今年初,刘某在盖房平整土地时挖出金币一盒,共15枚,盒子内有张纸条,写着“1952年3月埋”。同村村民张某得知此事后,向刘某索要金币,并出具了其父的遗书。遗书上写明曾在村内埋藏金币一盒,共15枚。刘某认为,金币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由自己挖出,理应归自己所有,况且张某出具的遗书并不能证明金币系张父所埋,双方争执不下。那么,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财产能归宅基地的拥有者和财产的发现者所有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据此,挖到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鉴于实际生活中发现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现象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也容易出现纠纷和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刘某仅是金币的发现者,因而不能享有金币的所有权。若张某能够举证证明(如遗书笔迹与出土纸条笔迹相同)金币确系其父所埋,那么他作为继承人,有权对该盒金币主张所有权,刘某应当将金币返还给他;如果张某不能举证,并且也没有其他的所有人,那么刘某应当将金币上交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