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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婚后受赠财产,看赠与人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25 15:3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个人赠与/双方的赠与
    [基本详情]
    2004年5月,李老汉购置的一处住房要被拆迁,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李老汉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协议中划到了儿子李涛的名下。后来,李涛夫妇因感情不合闹离婚,李涛的妻子认为此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李涛妻子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结合本案,因李老汉的儿子婚后已经独立生活,李老汉没有义务为其购置房屋。此时,判断赠与成立与否的关键是要看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图。因在协议中写明给了儿子李涛,所以李老汉的行为可以认定是赠与李涛妻子没有权力主张分割这一财产。而如果没有明确指明是赠与儿子个人的,该居室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涛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成立要件。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该一居室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在房管机关将其登记在李老汉儿子名下,李老汉还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