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意外灭失/所有权归属
[基本详情]
甲向乙出卖5辆汽车,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在6月31日送货上门。6月31日甲装載货物上路,送货途中因发生泥石流导致车货俱损,甲提出全部损失是因为履行合同所致,应当由乙承担一部分损失,遂向乙提出支付80部分货款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律师说法]
就该案而言,财物的损失属于意外灭失,甲乙双方对损失的造成都无过错,因此,对损失的负担只能依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甲的运货车的损失只能归甲全部承担,因该车的所有权归甲。至于5辆汽车的损失由谁承担,则看其所有权归谁。5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在甲把货物送到乙处并由乙方验收接受时才能成立,由于在送货途中发生泥石流造成损失,甲没有完成交付工作,故该汽车的所有权仍旧属于甲。依据所有权归属于谁,谁承担责任的原理,应确定甲承担该5辆汽车的全部损失。因此,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如果乙方已支付,甲方应如数退还。
[法律名词]
财物的意外灭失是指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财物损坏灭失。意外灭失通常是指由于意外事件,如地震、水灾、战争、封锁禁运等因素而导致的损失,由于该损失的出现非当事人造成,因而在损失的负担上就应与所有权的归属相一致,即财物属于谁所有,谁就承担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