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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的按揭房屋,按其约定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9-12-25 15:34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婚前财产/约定
    [基本详情]
    罗某与杨某是夫妻。杨某在结婚前按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房产所有者的名字是杨某。罗某与杨某的结婚证后于房产证领出,结婚登记日期也迟于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婚后两人要共同支付10万元的按揭款,按揭款是从杨某的工资里扣除的。现在两人关系不和,罗某想与杨某离婚。请问,罗某能否主张该套房子的权利?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罗某和杨某如果在婚前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杨某所购买的房产虽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但该房产的部分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杨某的工资支付的,而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如果罗某和杨某离婚,罗某可以在婚后杨某支付的房款范围内对该房产主张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