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前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基本详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发现彼此之间都还有感情,于是同年8月两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这一次张某向法院主张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自己。那么,张某能否分得李某一半的财产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例中,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两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割该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