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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借花献佛,家长可以索回

    发布日期:2019-12-25 15:36  浏览次数:

    [关键词]
    限制行为能力人/较重大的民事活动/不能独立实施
    [基本详情]
    前几天,老黄11岁的儿子将一块价值500元的手表赠送给了他的好同学。老黄获知后非常生气,想将手表要回来。他是否有权索回这块手表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对此所作的解释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老黄的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将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既未经父母同意,而且赠送标的额达500元物品已属较重大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也不相适应。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老黄有权索回那块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