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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院中修楼,高度超标遭拆除

    发布日期:2019-12-25 15:36  浏览次数:

    [关键词]
    采光/相邻关系/超出了法律规定
    [基本详情]
    李兵与王强(均系化名)系邻居,2004年3月,王强盖了一座高9米的两层楼房,由于影响了李兵家房屋的采光,而遭到李兵的反对。但王强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李兵遂以王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规定留出采光和通风距离。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王强建房不得超过4.4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律师说法]
    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并不是想盖多高就盖多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就是因建筑物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经现场勘验,被告楼房后檐高8.27米,距原告房屋仅6.6米,原告房高4.2米。按照我国有关房屋采光的规定和原、被告地处纬度,经科学测算,原告李兵房屋的整个窗户在冬至日前后一个月内无法接受阳光照射,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被告王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是合法的,但他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律师提醒]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能正确行使权利,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