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地纠纷,我被告到郊区法院,作为被告人,我有哪些诉讼权利?
农问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包括:
对原告人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就是被告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有委托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在诉讼中,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原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胜诉的被告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对方拒不执行时,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作为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平等。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法院也有责任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一切限制被告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但是,民事被告人,不得滥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那种无故拒绝出庭应诉,无理缠讼,妨害诉讼秩序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对于妨害诉讼秩序,拒绝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对于妨害诉讼秩序,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以及滥行诉讼权利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