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纠纷,袁某认为我无理,竟不出庭应诉,这种作法应该不应该?
谢红
这种作法是不应该的。在民事审判中,有的被告人,以原告人告状无理、法院无权过问自己的事情等为理由,拒绝收下法院的传票或者拒绝出庭应诉。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按时到庭接受审判,这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的项诉讼义务。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庭,以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如拒绝出庭,就要承担定的法律后果。
原告和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时,应立即通知法院并讲明理由,能否准许,由法院决怎。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案件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拘传,强制被告人出庭应诉。对其他案件应到庭的被告人,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拘传外,也可以缺席判决。所以,不论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均不得无故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