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有些被批驳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而拒收判决书,这种做法对吗?
陈明理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的行为是错误的,也不起任何作用的这是因为: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二·法院的判决代表着国家的强制力,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公民都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如当事人阻挠判决的执行,还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不会因为当事人拒收判决书,该判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法院也不会对此无能为力
三·拒不收判决书还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可以按照规定的上诉期限,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法院将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然后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判决“不公正”而拒收判决书,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判决的具体内容,也就无法提出上诉理由,其结果就等于自己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如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在必须执行判决的同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以便法院复查。而拒收判决书就会影响行使上诉、申诉的权利
所以,当事人如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也应将判决书收下,依照法律规定,正当行使自己上诉和申诉的权利。而不应采用拒收判决书的错误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