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春季,经人介绍我与市建井一处周某合股购买苏堤北路某号彭园春房子一处。当时,我与他讲妥,房管处切手续均由我出名负责,全部股金由周付给,该房由我居住三间,房约交周保管。但因房子整修,我并未迁入。现在,周在事前不通知我的情况下,以我的名义,将该房出卖过户,并私刻我的名章使用。此行为是否违法?
崔振宇
你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答复。首先,作为购买彭园春房屋行为,由周拿全部股金,用你的名字购买,这本身说明你们不是合股购房,而是由你本身同意使用了你的名义。
其次,周私刻你的名章将房屋“出卖过户”。这表明周某侵犯了你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依照这条规定,你可以要求其对你赔礼道歉。如果交涉不成,你可以依法请有关机关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