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乡办企业职工。一天,我与同厂的一名职工柳某发生争执时,同厂的另一职工刘某前来劝阻。我认为刘某在拉偏架,先与刘某发生争吵,继而又打起来,最后我被打伤,花去医疗费用等八百元。厂里不给报销,有人劝我去告厂里,也有人劝我去告刘某赔偿。请问,这起致人损害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马伟男
你信中叙述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我想从两个角度讲一下意见。
首先,如果此损害后果,是由你厂职工刘某的过错造成的,且刘某又不是执行公务,那么,则应由刘某本人承担责任。刘某虽然是你们厂这个法人的职工,但是,由于他不是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故你没有理由告厂里这个法人。只能由刘某承担。
第二,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你这个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应当由受害人你自己承担责任。如果你本人与刘某都有不同的过错,那么,这些过错则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对于这种由行为人刘某和受害人你本身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