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宗某于几年前相识,宗某说有门亲戚在外地,能买到名牌自行车,我交给宗某160元托他给买一辆。时隔不久,108宗某又借走我的一块新手表。钱、表至今未还。后来,宗某因诈骗被逮捕。我想追索上述的钱与表,但有人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请问象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赵贵容
我国刑诉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
刑诉法第53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关于何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律并未加以具体的限制。因此,刑事诉讼一开始,到法院判决前的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讲法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那些遭受经济损失还不知道要求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主动告诉他们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并解决。
刑诉法第54条规定,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对于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要求追索因被告犯罪行为而侵占其财产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