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骑自行车路过事业巷口时,一位姓武的男青年车速很快,不作任何拐弯表示,突然从我车前轮横过,致使我刹车不及,摔倒在地上,腿骨摔伤,后住院治伤,用去医药费近600元。我家人去找姓武的青年索赔,他反而讲我也有责任,不能全怪他。我不知他讲的是否在理?
典汉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是这样规定的:“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你信中言,该青年“车速很快,不作任何拐弯表示,突然从我车前轮横过”造成你受伤。对此,该青年的责任是十分清楚的。
应该说,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青年提出:“不能全怪他”,是站不住脚的。你完全有理由让肇事青年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