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一位青年,他的父母于十多年前离婚,他由其父抚养成人。五年前他参加工作并结了婚,便同父亲分开过。小两口对其父不尽任何赡养扶助义务,反而阻挠父亲重新组织家庭。先是要老人每月付给他25元生活费,如果一月不给或者晚给几天,轻则破口大骂,重则拳打脚踢,还四处扬言要“打死老头”,“要老东西打一辈子光棍,永远别想结婚。哪个女人跟他恋爱结婚,我连她一起打。”更有甚者,最近,他趁其父去外地出差之机,砸坏老人的房门,把所有的东西一抢而空。请问这件事该怎么办?
郭大庆
我们认为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法第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权按照本人的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不得非法强制和干涉。
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个青年的父母在十多年前已离婚,其父亲现在仍无配偶,打算重新组织家庭,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他父亲的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要父亲“打一辈子光棍,永远别想结婚”,这是公开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你信中反映的情况表明,这个青年干涉父亲的婚姻自由。权利,已不是一般的表示不同意,而是以暴力手段进行干涉,还抢夺财物,这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位青年的父亲可以到法院诉讼。法院会支持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