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姓王的农民,夸口拥有5万元资金,要求开办个果木园,向银行贷款2万元。在不了解王某的真实情况下,我们几个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担保。可是,王某在得到贷款后不去购果树苗,却倒卖摩托车,结果亏损严重。之后,银行向我们索要这笔贷款,请问,我们应承担这笔银行贷款吗?能不能只协助追款?
刘祖根
从你们的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你们作为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是协助追款。因此,依法你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为保证履行合同。
从银行角度看,贷款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银行管理贷款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信中所述的农民王某,作为债务人无力还贷时,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