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于去年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该合同规定:“订货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5万元。”可是,当我们双方把合同签订都加盖公章之后,对方迟迟不给预付款。我们曾二次向对方交涉要预付款。对方答复我们:“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并没有说明是十天还是三个月就该付预付款,只要我们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给钱就行。”请告诉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和方法?
梁振梓
你厂与对方签订合同就形成你们之间的债的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所以,对预付款的问题,你厂就是债权人,对方即为债务人
至于履行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你厂曾二次派人与对方交涉要预付款,说明你厂已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方不依法履行债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厂可以向工商或者法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依法解决。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你们双方应当把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定下来,写在合同中。鉴于没有这样写明确,因此,对此合同你们双方都应当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