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河南一家乡办厂签订了加工水泥搅拌车储料简的协议。协议规定:河南厂家验收合格后付款。当我们交付产品后,河南厂家提出储料筒高度设计出现了差错,要求降价。我们单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请问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
兰谷芝
阅后你的来信,得知你单位是这起加工合同的承揽方,对方是定作方。承揽方加工的储料筒究竟高度设计有没有出现差错,是症结所在。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22条规定的精神,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方可以及时拒收;如果定作方同意接收,应当按质论价。如果质量合格,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20%-60%的违约金
由此看来,解决你们双方的争执,关键在于要明确储料筒的质量问题。因此,你们双方有必要就此问题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