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因商务上的需要,与一家具有注册商标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协议规定由他们向我们提供商标使用权,二年之内由我们支付给他们16万元的使用费。我们不知道这样做合法吗?
周玉良
咨询的问题是一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问题。这里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首先你们之间有偿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所有的商标,而且应为合法所有。如果使用的商标未经注册,那么许可使用也就无前提可言。其次,你们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立关系。也就是订协议。按照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你们使用其注册商标。他们应依法监督你们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你们作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上面所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当报到我国地方商标管理机构备案待查。第三,依照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你们单位使用商标还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企业。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你们还要送交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经认定该商标使用费是较合理且又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那么你们单位在二年内交纳16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应当讲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