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是某厂厂长。该厂是1989年从某大厂分出的,在分得25万元的资产同时,也分得一些债务。可是,到了1993年底,因经营不善欠债30万元。其中欠国家的税收贷款5万元,欠甲厂10万元,欠乙厂5万元。请问,应该怎样处理这些经济事务?
金城兰
由于你姐姐的厂子到1993年底虽然有资产25万元,但是欠债高达30万元,已经资不抵债,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依法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破产后清偿债务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偿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5万元;其次,交纳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收款5万元。第三,处理破产债权。也就是对于银行贷款、甲厂、乙厂的债务计20万元,只能用所剩资产不足15万元去清偿,具体的清偿方法就是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即你姐姐厂欠银行贷款5万元,欠甲厂10万元,欠乙厂5万元,三者之间比为1比2比1
这样,把你姐姐厂所剩资产不足15万元按比例分配,银行可得清偿其中四分之一,甲厂得清偿二分之一,乙厂可得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