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欲购一台16吨的机械设备,便去函某地设备厂该厂回信讲,只有14吨的机械设备;并在信中要求我厂于4月30日前答复他们,如果没有意见,便不必复函,他们就于5月发货。我们厂过了他们所说的期限未发函。5月份,他们将货发给我们厂。我们厂不想要,能不能拒绝
陇西
我认为你们应当收货。理由如下:
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包括两个过程,即要约和承诺。你们厂发函要16吨货,是要约。可对方回信讲只有14吨的货,这显然不是承诺,而是对方向你们提出的一种新的要约。他们在新的要约中明确说明,吨位改变,发货期限不变,如你们厂逾期不答复,便视为同意(若对方的新要约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你厂不答复可作为拒绝条件)。况且,你们双方就供销方面,在内容上、程序上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当然上述的理由,也是基于你们厂和某地设备厂都有设立买卖关系的意图。因此,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应当是,验质收货,依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