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一个社会团体签订了一个《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以后,我们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我们与对方几次交涉,发现对方成立时未明确资金数额。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有关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对方转让技术有缺陷?
孙中南
信中陈述的是一个技术合同,它不同于联营合同、经济合同。就是技术合同类别也有不同。我国《技术合同法》第21条规定,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四:(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信中陈述的技术转让方成立时未明确资金数额,且转让的技术存在一定缺陷,这些不足以确认该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我认为,如果转让的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技术转让合同书》上约定的技术指标,你们双方可以通过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查一下外在的和内在的原因,看看是不是实施不当、或者是设备的问题等。如果要诉讼的话,也要进行类似的操作过程,目的还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如果确属上述21条中的问题,则可以依法诉讼,求得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