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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这种票据转让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0-09-06 16:25  浏览次数:

    由于我单位业务人员的疏忽,丢失了一本可以转让的票据。为避免被他人冒用,我们在报刊上发表了支票遗失声明目的是制止此票据的承兑。后来,某商店从我们的帐户上取走了6000元的资金。我们找到该商店索要无故支出的费用,商店负责人讲她没有见到遗失声明,并且该店也付出了等价值的商品,拒绝返还我们的资金。难道我们就不能追回此款
    哈玉洁
    票据的丢失是常有的事情,责任显然在于丢失票据的人。但是作为与此票据没有关系的法人和公民等对他人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发表的支票遗失声明没有必须充分注意的义务。因此,你们不能因为已公开发表丢失声明而要求该商店返还这六千元的资金。况且作为这张票据是允许转让的;该商店为这张票据已出让了自己价值6000元的商品,从这个角度讲,你们双方损失是同等的。如果作为该商店取得这张票据是依法进行的,没有出现过错,作为你们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当然,你们可以根据有关线索追究非法持票购物人的法律责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果取得票据的商店有明显过错或者非善意而恶意取得了这张空白支票,那么这个商店和你们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