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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我们电瓶分厂的纠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06 16:20  浏览次数:

    4月20日我厂租赁承包签字会上,由于历史原因,铜山县民政局和解放军四八一三工厂两方联合出租承包。在宣读公证书时,也是三个称谓,但会前出租两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四八一三工厂拒绝派代表出席,更不在公证书上签字。这时,铜山县公证处公证员宣布给予公证,并提前退出会场。
    请问联合两方缺少一方,在现场能否给予公证?这种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我厂为此而闹得很乱,生产秩序几度破坏,已经影响生产和职工生活。公证条例和有关知识,我们知道甚少,请告诉我们怎么办?让我们树立一个正确的公证形象。
    4813工厂电瓶分厂部分职工
    现就你们所咨询的法律事务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章(办理公证的程序)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信中所述的4813工厂如果作为联合一方,那么它可以作为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至于它拒绝派代表出席公证机关公证,这是它本身对此事的一个态度和权利。是对?还是错?那是另外一件事。
    如果你厂象信中所述:“为此闹得很乱,生产秩序几度破坏,已经影响生产和职工生活。”那么,这是令人忧虑和同情的,希望你们能够顾全大局,实现安定生产的目标。
    再者,所谓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采取的是自愿申请原则。一旦公证书下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们如果对该公证文书有什么意见和不同看法,那么,请按照1986年12月4日司法部发布的《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疑义,可向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办理。
    相信你们所关心的会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