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与一个乡办企业发生业务。双方订有经济合同书。依合同规定,该乡办厂尚欠我们20余万元的货款。我们多次去要帐没有结果,只好打官司。这时我们才发现这个乡办厂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厂长是个承包人。该厂的主管部门我们也找了。主管部门讲,承包人按承包合同对亏损有责任。乡办厂的剩余财产已交到其主管部门。请问我们这个官司如何打呢?
宋传温
你所谈的事情,是一个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怎样承担责任和谁来承担责任问题。首先要明确这个乡办企业必须要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乡办工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谁来承担这20万元债务呢?如果按照该乡办厂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该乡办厂亏损负有责任的,依法应由原承包人,即这个厂长为诉讼当事人。如果你所谈的乡办厂的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当凭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至于乡办厂的主管部门承担的数额,它只能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超过原乡办厂交过来的财产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