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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对行为的内容误解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06 16:19  浏览次数:

    我们经理部根据一个业务单位通知,准备了二吨医药品。因为我们双方原来关系尚好,所以,我们向这个业务单位发去了价值29万元的二吨货。货款虽然经我们多次去人、去电催要,但是对方不给。反而讲我们是让其代销货物。双方发生纠纷,有关方面进行了调解。对方讲我们货物已过有效期。我们相信了对方的说法而同意每吨降价3万元,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查,这批货仍在有效期内。因此,我们对这个调解书,反悔成不成?
    储方天
    你们提供的二吨货物,长期追款不着,和对方调解每吨下浮3万元的协议。这个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因为你们经理部误以为货物过期。可是,实际上该批货物仍在有效期内。
    对你们的行为该怎么认识呢?我看应当这样,你们对标的物的质量有错误认识,使你们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一方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撒销。当然,你们也可以直接与对方再次协商,讲明事实和理由,我看你们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