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到一本书,是某编辑汇编在她所在报馆的报纸上已发表的十几篇作品。经查阅,其中有几篇是我已发表在该报上的作品,可是,在这本书的封面只是着某编辑主编,前言和后记中也没有提我的名字。我认为某编辑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利。可是她却振振有词,说汇编成册一事是该报馆编委授权著作的,著作权是归她。你看气人不?
胡红霞
第一应当解释的,信中一书系“编辑作品”。它一般是指通过收集和汇编原有材料或将经过选择、整理的资料,以特定的形式加以排列组合而产生的独创作品。某编辑将发表过的文章汇编成册就是“编辑作品”,该书著作权应归某编辑所有。从这一角度讲,她讲的话是对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信中反映出你有如下权利被侵犯了,①发表权,即你的作品可以反对别人擅自使用。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具有经济意义的权利。毋庯置疑,虽然某编辑是得到编委的授权出书,但是,你上述的几项权利整个的被剥夺了。因此,你的苦恼也是可以理解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可调解;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