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商标是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注册的。最近,我们发现有两家单位销售、生产同一种类商品,该商品也有一个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与我们单位的注册商标有近似,甚至大部分图形、文字相同的地方。我们找到这两家进行交涉。这两家讲自己不是商标侵权。我们该怎样正确处理该事呢?
饶丹
我认为这两家已构成共同侵权
因为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②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③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个第三种情况,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明确指出,包括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怎么处理呢?原则上不论共同侵权人赢利多与少,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由工商局封存或收缴这二家的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