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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项,如何举证免责

    发布日期:2019-11-27 17:12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00年12月27日,原告游洲米厂与被告李永刚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李永刚将原告的12吨大米运至广东省新丰县何文生处,每吨运价70元,计运费840元(按当地市场价,不带回货款运费为每吨60至65元,带回货款每吨70至75元),米款委托被告带回。28日原告将12吨大米装上被告的车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条一张。第二天被告与其雇请的司机到达目的地,与收货人何文生取得联系,并将大米卸在何文生的店内。被告及雇请的司机吃下何文生提供的早餐后,昏睡到当日晚上8时才苏醒,发现大米和汽车均不知去向。被告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追查,将被告的汽车追回,但12吨大米至今未查明下落。

    2001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把货款带回”的责任,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大米款19.490元的损失。被告辩称:其已履行了运输合同的义务,不能带回货款是他人犯罪所致,责任不在被告。

    (本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杨洪逵所点评的案例)

    【关键证据】

    受托人执行委托事项有无重大过失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初看似乎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游洲米厂委托被告李永刚将原告的12吨大米运至广东省新丰县何文生处,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将货款带回来,则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争议涉及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在被告执行受托事务时,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告无法将大米款带回,没能完成委托事务,对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执行委托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委托人损失。

    对本案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进行如下分析

    1.原告之本证

    原告需要证明的事实是: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原告在被告执行委托事项时遭受到货物和货款的损失;被告在执行委托事务时有重大过失。由于原、被告之间是口头委托,所以原告不能提供委托合同文本,只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将12吨大米交付给被告承运了。但被告在答辩中承认了原告曾按照当地运输惯例委托被告将米款带回,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因此免去了原告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的举证责任。至于原告的损失,因是被告知情且报了案,因此原告也无须举证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大米款的损失,应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告在执行委托事务时有重大过失,或有其他可归责于受委托人的事由。不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1. 被告主张免责,应证明自己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并无过错。本案中,被告之所以未能带回米款,是因为收货人没有向其给付米款,并且收货人通过迷倒被告及司机的方式将货物车辆掠走,因此米款的丢失不能归责于被告。被告只需举证证明以上事实即可对抗原告的诉求。为此,被告可提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丢失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的证明,以及自己被迷药麻醉的医院诊断证明,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到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证明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