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7月16日15时20分许,李某驾车沿某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行驶,非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王某误入机动车道,被撞倒受伤,在医院治疗50天后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341.40元。在法庭审理中王某提出司机李某是酒后驾车对此次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负全部责任,并出具了当时交警对李某的酒精测试记录。法院经过审查查明虽然受害人王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但司机李某酒后驾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用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王某负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同时对于王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3,421.50元。
【关键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对李某的酒精测试记录。
【举证指导】
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需要证明的事实,即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涉及的重要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概述,并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基本囊括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涉及影响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打交通事故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2. 2.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从十级伤残到一级伤残依次加重,一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由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作伤残鉴定,所以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对方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
4交警对李某的酒精测试记录。该证据对于王某胜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案中在李某拥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完全责任的有力证据情况下,王某主动提出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证据,推翻了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获得了赔偿。这也反映了诉讼中反驳对方证据的有效途径就是用证据对证据。
通过本案的举证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在诉讼中谁掌握有更多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谁就是法庭上的强者,所谓“用事实说话”在法律上也就是“用证据说话”,因此当事人应该具备收集证据的意识。常常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图一时方便不去主动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诉讼中的巨大损失。例如,本案中王某为了省去几百元的伤残鉴定费用,便没有去作伤残鉴定,结果导致本来可以获得的几万元的伤残赔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
第二,在诉讼中证据并不是不可推翻的。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决,而不仅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王某出具的当时交警对李某的酒精测试记录证明司机李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认为司机李某也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