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初,侯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回家途中被何某驾驶的重型汽车撞到路边,导致侯某的汽车损坏,身体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双腿多处骨折。200年10月3日,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0,904.27元。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何某2007年2月15日前赔偿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7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何某负担,于2007年2月15日前交纳。
判决生效后何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侯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调解书确认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侯某中请执行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中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而,申请执行人侯某申请执行时,已经超出申请执行2年的法定期限,法院只得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中,调解书中确定何某一次性履行义务,并限定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因此中请执行期间的计算日为2007年2月15日。执行期间为2年,也就是说,原告侯某可以在2007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中请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当事人则因超出申请执行法定期限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分别计算,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申请执行期间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时间概念:是起算日期,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起算时间应为履行期间的最后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起算日期为每一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中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即为申请执行的起算日期。二是申请执行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开始起算,权利人怠于行使申请执行权超过两年时间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权利就此灭失,当事人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胜诉利益将无法得到强制执行。
与诉讼时效相同,申请执行时效同样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阻碍胜诉方行使申请强制执行权的法定情形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止后,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间仍然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时效中止,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必须掌握好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法定事由必须发生或延续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会发生中止的效力。其次,法定事由不仅是简单的申请执行困难,其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申请执行的客观严重程度。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是指,申请执行的时效因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断进行详细介绍。由此可见,我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两个时效:一个是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不在该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将丧失通过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而获得胜诉利益的可能。另一个则是胜诉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当事人不在该诉讼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将直接丧失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强制实现胜诉利益的权利。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