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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两年之内履行完毕,如果原告不及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会“过期”吗?

    发布日期:2019-11-12 15:35  浏览次数:

    吴某在怀柔区天毅裕隆农副产品市场108号经营蔬菜及禽产品买卖业务,自2009年9月起,于某累计从吴某处购买了价值15,560元的鸡肉,因于某当时没钱支付,给吴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赊欠购鸡肉款15,560元,计壹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并在上面摁了手印。后经吴某多次催要,于某于200年10月9日还款5000元,并在借条中予以注明“已于200年10月9日还款5000元”。剩余价款至今仍未支付。

        多次讨要未果后,吴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偿还购鸡肉款10,560元。2010年4月2日,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吴某购鸡肉款10,56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同时于某表示,自己将在2012年4月前分4期偿还购鸡肉款10,560元。为防止于某日后赖账,吴某特要求于某再次立下字据并签字盖章。两年后,于某仍差500元的购鸡肉款未还清,吴某于2012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5000元货款,同时被执行人于某也提出异议,认为吴某的申请执行期限已过时效,法院不应支持昊某的请求本案中,于某曹在承诺书中承诺2012年4月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于某的行为属于承诺履行义务的中断情形,因此该情形存在之前所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2012年3月31日起开始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期限。申请人吴某于2012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服,因此法院对吴某的执行申请应当予以支持。在前一问题中,我们详细介绍了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同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行时效也适用中断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仅承认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存在,还规定中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此,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是指中请执行时效因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可能因为申请执行时效过期而丧失要求法院介入强制实现权益的诉讼权利,只要有与当事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相反情形存在的,便可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制度。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已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中断时效的情形持续存在的存续期内停止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直至情形消失后,重新计算申请时效。

        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属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情形,此时申请执行时效应当中断,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当承诺还款期结束时,中断情形消失,此时应当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执行时效未过期的主张进行举证。因此,申请人应当注意保存申请执行未过时效的证据。此时义务人的书面承诺,就是证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最好证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