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周某抚养费一案,经法院判决,周某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交给魏某抚养费9千元。2015年1月9日,魏某持该判决书来到法院,称周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内容,故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了魏某的申请。2015年3月7日,周某对该执行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3月31日至今已近3年时间,魏某的执行中请已经超过时效,故申请法院依法驳回魏某的申请。
法院经核查发现魏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即离开本地到外地打工,近3年时间表与周某有过任何联系。由于魏某拿不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故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2年,超过2年的执行申请存在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危险。法律设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节约司法成本,稳定交易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如果作为申请人的一方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法律将会让申请人自己承受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査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对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即便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则法院依然会采取执行措施。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定要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避免胜诉的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