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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有金钱或特定标的物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死亡后,对未分配的遗产怎样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12 17:00  浏览次数:

    申请执行人侯某依据某公证机构作出的执行证书中请执行马某一案,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某于2015年7月21日死亡,且对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马某死亡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由此,当被执行人死亡后,被执行人应当以遗产承担责任。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执行人死亡后的中止执行制度,但并不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所有案件都将一律中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中止执行。因此,人民法院是否中止执行关键看是否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当遗产尚未分割,且能明确属于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书观点认为,当能明确财产为被执行人遗产时,人民法院不必等待遗产分割,可以直接对遗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防止义务人以遗产分割久拖不决的方式规避执行。

         但是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满足三项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二是确定被执行人遗产时必须区分被执行人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三是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权利要求的,应当按照执行异议的程序依法审查。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