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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发布日期:2019-11-13 11:59  浏览次数:

    2014年5月10日,马某依据某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26日,马某与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马某将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979,000元)转让给徐某。同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对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加以公证。此后,徐某当面告知张某涉案债权已经转让给徐某。2015年12月10日,马某通过顺丰速运以函件形式向张某等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法院执行裁决机构经审查后认为,马某与徐某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张某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徐某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徐某。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且该债权可以依法转让;二是向债务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