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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由法院的哪个机构审查?

    发布日期:2019-11-13 12:00  浏览次数:

    付某诉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告付某某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付某四十五万元”。2014年9月28日,付某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付某向法院中请追加周某与王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在于被执行人付某某将自己名下坐落于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转给其母亲周某名下,此房已经出租,而王某是给付养老金协议的证明担保人。是否准予追加由哪个机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事项,应当由执行局的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