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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对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时应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9-11-13 14:15  浏览次数:

    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累计欠付租金806,6668元,并向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按每月116,66.67元计算)及欠付租金的滞纳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四、五、六、七、八项主文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某账户内的银行有款497,737元。之后,案外人李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李某表示其开设的北京某服装店是个体经营服装店,无法办理银联刷市业务,故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用营业执照等手续,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前述被法院扣划的对公账户。李某在2009年办理了POS机2台,均在服装店内使用。2015年1月至7月27日,经服装店刷卡产生的经营收入共计497,737元,该资金的所有权不属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而是李某经营服装店的合法所得,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文化发展有眼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某账号的冻结。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本案中,李某的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无关,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再看一则案例,陈某申请执行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判决,解除陈某与王某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2013年6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腾空交还陈某。

        2015年5月1日,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付某提起案外异议,付某表示,自己于2015年3月2日入住前述房屋,原先签订的租赁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2015年8月20日又续租了半年。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要求付某腾退现在租住的王某的二层房屋。付某只是与涉案房屋的二房东王某签订租赁合同,与天房东陈某无关,法院不应当强制执行付某,请求法院中止对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付某的案外人异议本案中,付某所提案外人异议因与原审判决有关,故付某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提起再审的方式子以敖济案外人权利保护问题,本书也在不同阶段进行了讲解。

        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案外人第三人可采取不同的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在本书之前的问题中介绍了在审理结束前以及判决生效后案外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本部分要讲述的内容则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适用案外人异议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此处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本身提出,而不是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

        具体即指案外人能够主张是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比如说,在房产强制过户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房产的共有人能够以实际所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措施:在进行机器设备变价时,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人能够提出异议,要求对变价的财产优先分配等,都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直接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次,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中止执行。案外人仅能通过执行异议,暂缓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并不能直接产生确认案外人权利的法律效果。因为执行异议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案外人如需进一步进行确权、变更财产标的的权利主体,则必须通过提起相应诉讼来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未提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再次,注意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提起再审程序以及提起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徹销之诉,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

        一般而言,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如异议不成立将导致案外人提起再审。且案外人异议之诉特别针对“涉案标的将被强制执行”这种紧急情况,因此在适用阶段和适用条件上都具有特殊性。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较广,其适用于判决生效后,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般情形。最后,案外人不服异议结果的救济程序与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当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时,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当另行起诉。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司法解释赋予了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以初步判断权,如果可以通过裁定补正,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再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