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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4:25  浏览次数:

    沈阳某服装加工公司与白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履行问题出现纠纷,经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白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沈阳某服装加工公司违约金2万元。仲裁发生法律效力后、白某拒不履行仲裁结杲,沈阳某服装加工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白某向法院提出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理由是沈阳某服装加工公司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中白某签字系伪造,在仲裁环节白某提出鉴定的申请但未被仲裁机构受理,故仲裁程序实属违法。白某同时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经法院查明,沈阳某服装加工公司向仲裁机构递交的“货物移交确认单”中白某的签字确实并非白某本人所签,白某已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据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作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并递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情节的,会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二是仲裁裁决存在的错误必须是法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是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案例中仲裁裁决存在的错误即属于上述第4种情况。同时,该条也为不被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仅有部分裁定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仅会对该部分裁定不予执行,而不会对全案裁定不予执行。但是,如果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联系紧密无法拆分时,人民法院会对全案裁定全部不予执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