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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发布日期:2019-11-13 14:29  浏览次数:

    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中,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李某于一个月内偿还王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8万元,法院为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一个月后王某持调解书到法院中请强制执行,并称李某不但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现在其人下落不明。王某同时为法院提供了执行线索,即李某有公寓一间和小轿车一辆可供法院执行。

        法院在查证之后,首先对小轿车进行了拍卖,拍卖款9万元作为执行款交付给王某。在法院核查李某的公寓时,案外人崔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指出被法院拍卖的小轿车实际是其本人所有,李某在去年已将该车顶账给了自己,并拿出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某在提出执行异议时该小轿车的执行已经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崔某对裁定不满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定为“执行过程中”,但是没有明确“执行过程中”指的是全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还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终结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司法拍卖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前执行程序是尚未完结的,这个时候案外人可以就该财产提出异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