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某市人民法院判令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由于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混凝土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混凝土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有执行法院多次传唤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杌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混凝土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中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实践中,因各地情况不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的渠道略有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