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因长期拖欠苏某等10人劳务工资,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杜某于1个月内支付苏某等10人工资共计8万元。判决生效后杜某未履行判决内容,苏某等10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苏某向法院报告柱某经常出入高档会所,在前几天还出国旅游一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苏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故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杜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某日,杜某欲外出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因法院限制其消费,故不能购买机票,其随后在购买高铁时,也遭到了铁路部门的拒绝。杜某遂找到法院,提出愿意支付8万元工资,请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根据该规定第3条,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和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属于被限制的消费。因此,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能乘坐飞机的,但是火车并非一概不能坐,而只是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的座位。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