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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法院把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错误的,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7:16  浏览次数:

    马某与蔡某因事发生争吵,马某被蔡某打伤,其小轿车也被蔡某砸坏。为此,马某到法院起诉蔡某,要求蔡某赔偿其医疗费和雏修小轿车费用共计3万元。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马某与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同意蔡某在年底前支付3万元,并申请法院中止执行。协议期满后,马某告知法院蔡某人已失踪好久,马某认为蔡某故意逃避债务拒不厥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法院将蔡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某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故将蔡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个月后,蔡某找到法院称其并非躲避债务,而是为了还债故回老家找了份工作,目前已经攒2万余元,很快就可以偿还欠马某的3万元债务,因此,法院不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对蔡某所言经查证属实,故对将蔡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予以了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实践中,如果认为自己并不满足失信被执行人条件却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