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债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叫做债的变更。这种债的变更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都可能发生。
债的变更是在既存之债的基础上由于债的局部要素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局部变更。它不同于债的更替。债的更替是原债消灭、新债发生,原债和新债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债的变更则是以既存之债为基础,债的关系在变更前后保持一致。如同债在发生时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根据一样,债的变更也必须有合法的根据才能发生效力。
债的变更主要有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和债的客体的变更等。
在经济活动中,当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移债权或债务,这时即产生债的主体变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债变更后,债权的受让人就成为新的债权人,而债务的承担者就成为新的债务人,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容和客体则仍保持不变。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分别被称为债权转移和债务转移。
因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发生,由债权人转移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这就叫做债权转移、也称作债权转让。债权人的变更对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没有任何影响,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移的有关协议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移后,债权的担保和其它从属的权利也都随之转移给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如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等,不得转让。
因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发生,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叫做债务转移,也称为债务承担。转移债务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许可。因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讲信用等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其权利直接相关,因此,只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的协议才能有效。债务转移后,从属于债务的义务(比如利息债务等)也随之转移。但其他非债务承担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不随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除非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方可随债务一起转移。
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之债的内容的变更,即合同当事人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原订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从而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变更以后的内容履行,在变更以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另一种是非合同之债的内容的变更,比如因债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发生变化而在损害赔偿费用上的减少或增加。
债的客体的变更是指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物的变更。债的客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经常是相互伴随而发生的,它们是紧密相联、相互制约的,二者发生的原因和根据也是一致的。
至于引起债的变更的原因,常见的有因法律规定或国家计划变化而发生债的变更、经双方协议而发生债的变更、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发生债的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