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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怎样短时合同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9-12-14 10:11  浏览次数: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对经济合同中违法行为的概括。

    1、订立假经济合同

    订立假经济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为了欺骗对方或国家,伪造经济合同,或假冒其他法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或者在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金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订立不能实际履行的合同,隐瞒非法交易。

    2、倒卖经济合同

    倒卖经济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把自己订立的合同当成商品,用高价把合同转手倒卖给第三者,牟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倒卖的经济合同,标的多是紧俏商品。

    3、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

    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收到货物以前,又与第三者订立合同,以高于原合同的规定价款,把货物转手倒卖给第三者。或者把商品以期货的形式出售,而后又以低于原合同的货款向第三者买进。实际上,买者不付款,不取货,卖者也不交货,不收款,谁也没看见合同标的在那里。买空卖空,也是一种投机倒把的活动。

    4、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

    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也是一种投机倒把活动。一般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科技协作、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又以低于合同规定的价金转包给第三者,从中取得非法利益。

    5、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非法转让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6、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

    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包括两个方面:行贿,是指当事人利用金钱、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活动;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争取非法利益的活动。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或承办人,为了达到某项交易或谋取某种私利,在合同规定的价款之外,巧立名目,私送或私受财物的行为,就是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

    7、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很广。例如,为投机倒把者提供经济合同,代出证明信,提供现金、支票,提供银行帐户,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的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的消费品,或者是出卖假合同、假发票、假提货单等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属于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