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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与经济合同纠纷关系密切的两种犯罪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14 10:12  浏览次数:

    1、合同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内容而发生纠纷。这与少数人借合同名义进行诈骗是有根本区别的,根据有关规定,划分的原则如下:

    ①个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②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财物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同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则可以从宽处理。

    ③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和其责任人员,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划清合同纠纷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

    ①借合同名义,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证,车皮指标),这主要指: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倒卖国家禁止上市的物资,如走私物品等;倒卖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资等,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②借合同名义,倒卖金银、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它金银工艺品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对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③借合同名义,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文物),属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定罪判刑。

    ④借合同名义,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对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⑤借合同名义,违反国家的价格规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判刑。

    ⑥借合同名义,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定罪判刑。

    ⑦借合同名义,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定罪判刑。

    ⑧借合同名义,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它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