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是逃债者最常用的手法。本篇想从法律的角度说一说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遏制逃债者的行为。在通常的案例中,律师常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法”,效果较为理想。
1991年6月,东华食品厂与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一份价值80万元的白砂糖的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东华食品厂付给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预付款共计38万元;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月内向需方交货。但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交货,为此,东华食品厂即上门催货。经查实: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的供货方是海南某家公司,这家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至此,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的货源已断,供货无望。此外,东华食品厂的预付款已被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挪抵债务。事出无奈,东华食品厂即要求供销公司返还预付款和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供销公司确无偿债能力,而使食品厂讨债未果。1992年1月,供销公司在一次清理“三角债”中,获清欠款50万元,东华食品厂遂上门讨债,但供销公司谎称上述款项已作他用。事实上,供销公司想动用该笔资金购买罐装饮料,以堵塞其他漏洞。为防止债务人动用或转移财产,东华食品厂当机立断,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和提供了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供销公司账户上的38万元存款。自知理亏的供销公司只得认账。未等东华食品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主动清偿了全部债务。
应当说,在逃债人可能隐匿财产紧急情况下借用法院的权威依法对债务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为日后顺利讨债奠定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就打官司来说,这个基础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其他篇章已讲过,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胜诉同败诉没有什么区别,因为现代人更多地考虑经济上的利益,胜诉与败诉并不是首先考虑的问题。我曾听说过,有一房地产公司为了拖账,明知打官司要败诉,还特意请律师为其出谋划策。因此,单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保全是一个决定性的环节。
诉前财产保全依据法律的规定,有以下要点: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为了防止当事人方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将造成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2.诉前保全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对于可能因义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或是难以得到保护时,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而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诉前保全是权利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为了保护其权益的措施。如果已经起诉,则属于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则是当事人一方在起诉后正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提出的,是为了保证判决后实际执行的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情况紧急。②因义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争议的财产或义务人拥有的财产有转移或灭失的可能,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③申请人应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
3.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就是被保全财物的价值,应大体与当事人请求116的金额相当;所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就是被保全的财物必须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
5.《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5条还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可以看出,财产的保全不仅是法院判决“兑现”的保证,同时,也给债务人心理上形成“既成事实”的压力,使其感觉到赖也赖不掉只有诚心诚意的还债,才能保持信誉上不受损失。与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同样作用的是“先予执行法”。我们先看一个例子:
某羽绒制品厂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由羽绒制品厂供给外贸公司一批价值58万元的羽绒制品。按约定,外贸公司应当在提货后的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某年4月3日,外贸公司派车将全部货物提走。至同年5月3日,外贸公司仍未给付货款。羽绒厂多次派人或去函催款,外贸公司均以无力承付为由,一拖再拖。由于外贸公司货款的拖欠,致使羽绒厂难以安排生产,甚至发不出工资,几乎陷入倒闭的困境。某年12月6日,羽绒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外贸公司)给付货款和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的代理律师又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立即裁定被告履行义务,以解“燃眉之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为避免因执行失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同年12月10日,羽绒厂委托某毛纺厂作为其经济担保方,并办妥担保手续。随后,人民法院即依法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外贸公司)在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羽绒厂)50万元欠款。同年12月18日,外贸公司将50万元拖欠款汇入羽绒厂的账户。至此,羽绒厂已追回大部分货款。剩余债权,羽绒厂将在案件审结后受偿。
先予执行的条件要比财产保全严格一些。①债权人必须有迫于生计的紧急情况。②先予执行必须是在打官司开始以后。
不管是诉前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带有法律的强制。当你还没有打算与赖账者对簿公堂的时候,或者正在打官司,选择适当的时机,采取这两种办法,逃债者才可能老老实实地履行其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