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诉讼时效的中止怎样理解?

    发布日期:2019-12-23 17:09  浏览次数:

    一般来讲,在诉讼时效的进行当中,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法律给予保护。如果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直到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可是在实际当中的情况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比如有吋会出现许多特殊情况,妨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从而导致正在进行之中的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等。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即权利人不能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暂停计算,而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则仍然有效,当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之后,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通常是由国家的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所以又叫做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我回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即为“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可抗力是指天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其它障碍”包括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是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的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