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导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都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事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再重新起算。比如某公司欠某工厂货款伍百万元不还,某工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某公司还款,这时时效就中断,待法院判决之后,某公司仍然拖欠不还,此时时效重新开始起算,以前的时效一律无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山通常也是由国家的民法典统一规定,所以叫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以认为我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断事由如下:
第一是起诉—即权利人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自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中断。但是,如果权利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或者自动撤诉,则不能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第二是请求——即权利人和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这里是特指诉讼外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催告,用在讨债方面来讲,就是债权人在诉讼之外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因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的行为改变了其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所以形成对时效进行的阻碍,导致时效中断。
第三是认诺—即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诺权利存在的意思表示,这样就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重新)明确、稳定,因而导致时效中断,在讨债方面,只要债务人向债权人为认诺债务的意思表示就立即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但是,认诺行为必须在诉讼吋效期间之内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的认诺行为就不发生时效中断的问题。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都表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在具体运用时要区别对待:
首先,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事由是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或其它障碍;而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发生事由则是承认、请求、起诉等,也就是说中止是因为客观情况阻碍债权人行使权利,而中断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暂时性的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根本性的障碍。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产生的时间不相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六个月,在此之前不发生中止效力,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可以发生在诉论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候。
最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产生事由消除后,只是中止期间的时间扣除不计算,中止之前和中止结束之后的时效进行时间要连续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发生事由消除之后,中断之前的时间一律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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