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各行各业也都有自己的行业规范,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讨债自然也不能例外,不仅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讨债人有无高尚的职业道德尤其事关重大,在某种程度上讲,讨债人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讨债的成败。因此,在实际讨债活动中,讨债人时时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债权人在选择讨债代理人时,也一定要注意考察代理人的人格品质和道德修养。如果债权人在选择讨债代理人时,对其道德品质不闻不问,迟早他将会受到讨债人的“报应”。因为现在在我国的讨债活动中,讨债代理人为谋私利,伙同债务人员损害、侵夺债权人的利益的案件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所以债权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在选择讨债代理人时一定要先考察所选对象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只有那些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的人才可适合讨债人选,才值得债权人信任。
讨债职业道德具体地讲都有些什么内容呢?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根据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范,我们认为,讨债人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这样的职业道德。
讨债是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种手段。讨债的权利是法律授与债权人的,因此,讨债行为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讨债代理人所从事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切活动都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讨债代理人员是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呢?绝对不是。我国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保护讨债行为的同时,也对讨债人有约束,讨债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讨还债务,不允许非法侵犯、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讨债人必须遵纪守法、以法办事,也即必须依法讨债。
讨债人尤其是讨债代理人必须遵纪守法、以法办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讨债代理人必须正确行使债权人所授予的代理权限,必须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在讨债代理过程中,讨债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实施行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讨债人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具体的讨债过程之中,当讨债人与债务人在处理具体债务纠纷时,讨债人更不能滥用代理权,与债务人沆瀣一气,进行侵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当前我国的讨债队伍当中,有少数讨债人在债务人的“回扣”、“好处费”、“信息费”等引诱之下,便违反讨债代理的宗旨,利用讨债代理人特有的方便和权力,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的规定,滥用代理权,与债务人互相串通,侵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四川某工厂委托张某去广州某加工厂讨债(催货),张某到广州之后,这个加工厂的人暗示他,如果他手下能灵活一点也即是高抬贵手的话,张某便可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回扣”,在重金诱使之下,张某便擅自降低了加工厂履行债务的条件,以低质和不合格产品代替原合同规定的产品清偿债务,致使四川某工厂遭受巨大损失。
讨债人必须明白,滥用代理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但不允许,还要严加惩罚。象上述案例爆发后,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仅宣判张某的讨债代理无效,广州某加工厂必须继续负责按原定合同清偿债务,张某和加工厂一起赔偿四川某工厂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张某还因其违法行为而锒铛入狱。从张某受到的惩罚中,讨债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在讨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必须保护而不是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讨债人在具体的讨债过程当中,在和债务人的具体纠缠活动中要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尊重债务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讨债人应当使自己的讨债活动自始至终都处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也即是说讨债人向债务人讨还债务必须依法行事,不能够为了达到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而不择手断。不能够只为了达到讨债的目的而故意侵夺、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这种行为,讨债人不但不受法律的保护。反而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导致“出师未捷身先死。”
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而不应当盛气凌人,粗暴生硬。当债务人确实一时难以偿还或者完全没有偿还能力时,讨债人也应当冷静,客观地对待处理,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应当允许其延期偿还或者申请宣告破产。
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切忌对债务人采取如下非法行为:
以各种手段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未经债务人许可,强力拿走债务人财务或者以强力威债务人交出自己的财物抵债;
捕风捉影、散布谣言,恶意中伤债务人的名誉和人格,或者以债务人的私生活及其隐私相要挟,逼迫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武力或者其它方式对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恐吓,或者以武力等其它方式威胁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以上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讨债人如果采取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他不但不能完成讨债任务,反而自己率先身陷囹图。比如某公司曾委托陈某到重庆一贸易公司催讨货款,陈某身强力壮,到重庆后与贸易公司的经理简单地交涉了两次之后便扬言倘若不交钱,便要揍经理一顿,那位经理也是年轻气盛,一听陈某要想揍他,便决定我就偏不付给你货款,看你能把我怎的。不料,陈某第三次找到那位经理后,几句话还没说完,当真将那经理揍了一顿,结果陈某不但分文货款没讨到,还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并且还造成某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数次派人都没有讨回这笔货款。
讨债人在讨债的过程中除了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外,还必须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地完成自己的任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尽快得到实现。
在讨债行为中,讨债人首先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要时刻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债权人的利益为重,向债权人负责。时时、处处都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只有如此,才不辜负债权人对自己的信任。
其次,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努力工作,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完成自己的讨债任务。当讨债遇上国难时,不要泄气,不要后退,而应当知难而进,冷静地分析、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办法,尽力去争取讨债成功。而当讨债有了进展或者一帆风顺时,讨债人尤其不能居功自傲。忘乎所以,代之而应当是虚心谨慎、仔细认真,千万不能忪懈、麻痹,以至无端惹出许多不应有的纠纷。
讨债人是否有高度的责任心,是否能忠于职守,在追讨各种难讨之债的过程中十分重要。难讨之债顾名思义其讨债的困难也就特别大,倘若讨债人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那么他就会知难而退,完不成讨债任务。相反,如果讨债人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那么他就会知难而上,正确地判断形势,冷静、准确地分析形成难讨之债的真正原因,然后再寻找对付的策略,使本来难以讨回的债经过自己的一番努力得以如数讨回。比如我国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曾受国内某公司委托向一港商追讨一笔巨款,在他们接手之前,许多大名鼎鼎的律师事务所都曾接过,但当那些事务所了解了其中详情,知道了这是一笔难讨之债后都退却了。可是这一次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知道了详情之后却迎着困难上,经过他们认真研究、仔细分析,最后在法庭上以雄辩的论据迫使港商主动请求偿还巨款。象他们这种高尚的职业道德深受人们称赞,当然啦,他们的成功还与他们在其它方面所具有的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能力密不可分。
总之,债权人在选择讨债人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选那些奉公守法、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忠于职守、办事果断、认真负责的人,不要选那种举止轻浮、简单行事、遇事犹豫不决的人否则讨债人不但不能替债权人讨回债,还可能使债权人重新蒙受损失。所以,债权人在讨债人的职业道德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小心谨慎认真地对待,切不可草率盲目地决定人选,否则债权人自己将吞食因自己的轻率行事而造成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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