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担义务的行为活动。如果当事人完成了全部义务,就叫全部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完成一部分义务,就叫部分履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完成任何义务,就叫不履行。
经济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约定的标的履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物履行(亦有人称之为实际履行),即经济合同规定是什么标的就交什么标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偿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物履行。因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只是违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劳务(有的经济合同标的是行为)的履行,所以,《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指出:“对任意撕毁合同又有条件继续履行的一方,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不过,当对方没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时,如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特定物灭失了,实物履行事实上已不可能。例如,某文物商场与某工艺品加工公司签订份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是文物商场交工艺品加工公司作修复的一件文物。在修复过程中,因工艺品加工公司的责任使这一文物损坏,实物履行已不可能。此时,债权人某文物商场只能考虑让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了。
2.由于义务人的迟延履行,标的物对需方来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需方可以不要义务人按约定的标方承担违约经济责任比如,某程行,只要违约同,订购杀蝗虫的某农药20箱,供方在蝗虫滋生、作害的季节农场与某农药商店签订购销合同,过后才向购方交货。如果购方不要货了,违约方只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就行了。
3.法律或合同中规定了如果发生不履行情形时,只负赔偿责任的,就不必按约定的履行例如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到灭失时,一般情况下,运输部门只承担按灭失货物价格赔偿的责任,而不必承担交付实物的义务。
(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就交多少,标的质量定的什么标准就按什么标准交付。标的的这是指标的数量定多少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标的的质量,法律和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发生争议时,可以按同类的物质、同类的工作或同类的劳务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来履行。
(三)按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
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即合同规定什么期间履行就应在什么期间履行,不得任意提前或迟延履行。合同中如果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并给对方留出合理的、必要的准备时间。当然,有的合同例外,可以允许提前履行,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承揽人可以提前竣工或完工并交付对方使用完承包人、承搅般不能拒绝接收。
按约定地点履行,是指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地点指当事人交付或提取标的的处所。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地点的,则应按如下原则处理:交付货币的,在权利人所在地履行;交付建筑物的,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当然,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地震、水灾等)及其他非义务人的原因,合同不能在约定地点履行时,就可以在距离约定地点最近的地点履行。
按约定方式履行,即遵照履行方式的各种规定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包括许多细节,比如履行批次(一次履行或分期履行),交付方式(送货代运或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货),包装方法,结算方式等。
按约定的价格履行。《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关条款规定:“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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